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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州市沙河工业园中小企业孵化基地

区域:赣州-赣州市

行业:汽车气配机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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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   适用范围:

1.       2010年后签约建设的标准厂房投资企业。

2.       在章贡区工商局、税务局注册登记,承租(购置)标准厂房、空置厂房投资符合园区(基地)主导产业项目、主导产业配套、产业链项目或其他符合园区(基地)规定要求、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工业项目,且年纳税额达25/平方米以上的新入驻企业。

第二条 新签出租价格连续3年不超过10/平方米·月以下的标准厂房投资方,出租厂房所缴纳营业额、房产税的区财政实得部分按60%比例给予奖励。

第三条   标准厂房投资方出售厂房的,按其所缴纳营业税、土地增值税区财政实得部分30%给予奖励。

第四条   凡符合本办法第一、二条规定的承租企业自投产会计年度起,一般性企业、科技创新型企业由区财政分别按2/平方米·月,5/平方米·月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。

第五条   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承租(购置)企业,所缴纳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部分第1-3年按100%,第4-5年按50%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。

第六条   20131231日前入驻园区(基地)且租赁厂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高新技术企业,园区(基地)提供厂房,免租金1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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